最高法院刑事-TPSM,95,台上,1542,200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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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四二號
上 訴 人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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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五三號,起訴案號: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二0三、三四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上訴意旨僅以:其身罹重病如入監服刑有生命危險,且已戒除此惡習,請予自新機會云云,為唯一理由,對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郭 毓 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四 月 四 日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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