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95,台上,1592,2006033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九二號
上 訴 人 甲○○
147號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六五三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四七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部分科刑之判決,經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及比較新舊法後,改判依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論處上訴人連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而檢察官對該科刑判決所適用之法條於原審並未爭執,復未對之提起第三審上訴,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亦不因原判決正本附註得提出上訴書狀而生得上訴第三審之效力。
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張 春 福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蔡 彩 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四 月 六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