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95,台上,1603,2006033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六0三號
上 訴 人 甲○○
3號之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五九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0七四、一三0八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原判決綜合全部卷證資料,認上訴人甲○○有其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已詳敘所憑之證據與認定之理由。

對於上訴人辯稱:因被害人洪至良持酒瓶要攻擊伊,伊在騎樓下桌子上拿一把刀,欲嚇阻被害人,被害人酒後站立不穩,突然衝過來,自己不小心被刀刺中,伊無殺人之動機,本件應屬意外云云,認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亦依調查所得證據,逐一加以指駁及說明。

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殺人罪刑之判決(處有期徒刑十年,褫奪公權七年),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

上訴意旨略以:證人郭成就之警詢陳述係其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不得作為證據,原判決予以引用,顯已違背法令;

被害人雖飲酒過量,但其於案發時有無衝向上訴人及攻擊上訴人之能力?被害人當時之精神狀態如何?被害人中刀之可能情形為何?以上諸情,原審俱未函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說明,且無視上訴人持刀之姿勢,即推斷被害人無攻擊能力及係上訴人持刀刺殺被害人,有判決理由不備,及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

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持塑膠椅丟擲被害人,以及被害人係送醫途中死亡,均與卷內證據資料不符,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

依證人郭成就等人證言,可知上訴人與被害人間並無重大衝突,上訴人係恐遭攻擊,始作勢嚇唬,並無殺人犯意,原審未予詳查,就此有利上訴人之證據不予採納,卻未說明其理由,亦屬理由不備;

原判決既認定被害人中刀時應係右手舉高,原因可能是攻擊,則上訴人以手持刀阻擋被害人之攻擊,係正當防衛,應不予處罰,原判決未予審酌,有理由不備之違法云云。

惟查犯罪事實之認定、證據之取捨及其證明力如何,乃事實審法院自由判斷之職權,如其取捨判斷不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即不得指為違法,而據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與被害人一起飲酒,被害人已至嚴重酒醉程度,二人因故發生口角,上訴人持塑膠質椅子丟擲被害人,旋二人分持酒瓶欲互相攻擊,上訴人經郭成就勸解鬆手後,竟萌生殺人犯意,拿取鵝肉店工作檯上之尖刀一把,朝被害人右脅下猛刺一刀,致被害人因穿刺傷合併大量出血而死亡等情,已說明本於調查所得心證,分別定其取捨而為事實判斷之理由。

並就被害人飲酒後已至嚴重酒醉程度,連椅子都坐不穩,縱能行走,也必搖搖晃晃,如何不可能持酒瓶快速衝至上訴人身邊,自己造成右腋窩下「長達五.六公分之穿刺傷,刺傷皮膚與皮下組織,切斷第九肋骨進入右側肋膜腔,再進入腹腔,穿過肝右葉,再傷及腹主動脈」之嚴重傷害,詳加說明其依據。

所為論斷,核無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自屬原審採證、認事之適法職權行使,並無上訴意旨所指之違法情事。

又郭成就於上訴人與被害人飲酒及發生爭執時,均在現場,其於警詢、檢察官偵查及審判中就親身經歷聞見之事實而為供述,並非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應有證據能力,原判決予以採信,要無違法情形存在。

再原判決於理由欄說明依被害人中刀部位及受傷情況,其應係於右手因故舉高時中刀,且不可能係被害人自行向上訴人衝跑過來所致,並未認定被害人於高舉右手欲攻擊上訴人時中刀,上訴意旨謂原判決認定被害人右手舉高欲攻擊伊,伊持刀阻擋被害人之攻擊,係正當防衛云云,顯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指摘,不得據為合法之上訴理由。

且本件事證已明,原審未再函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就被害人有無衝向上訴人之能力等為無益之調查,亦無違法可言。

其餘上訴意旨,或徒憑己意,為單純之事實上爭執,或係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及已於判決內詳為論斷之事項,恣意爭辯,均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

綜上所述,應認上訴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張 春 福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蔡 彩 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四 月 四 日
Y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