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95,台上,1691,200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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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九一號
上 訴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張運才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四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三0號;
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0五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初,自潘尚柏(另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通緝中)處取得偽造之百元美鈔一批;

上訴人明知該批美鈔係偽造之美鈔,仍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交付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即販賣偽造美鈔以獲利之犯意),先於同年月初某日,在不詳處所,以每一元偽造美鈔兌換新台幣十五元之代價,經由其不知情為偽鈔之女友劉炫妤,販售偽造百元美鈔十張予林江勇。

因林江勇懷疑該十張百元美鈔係屬偽鈔,即向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檢舉,並將該偽造之百元美鈔十張送交警方查扣。

經該分局承辦人員授意林江勇,假意要繼續購買美鈔,林江勇再經由劉炫妤聯絡上訴人約定地點,上訴人即於同年月十日下午一時十分許,持偽造百元美鈔三百張,至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四十四號羅曼咖啡店內以待出售,被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警員柯國欽當場查獲,並在上訴人身上扣得偽造百元美鈔三百張。

因而撤銷第一審諭知無罪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偽造之有價證券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一)判決所載理由矛盾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四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判決於理由二載明:行使偽造之有價證券,乃係以偽造之有價證券冒充真正之有價證券,矇騙他人以使用。

如以低價將偽幣出售,即與以偽充真而使用者不同,乃屬以行使之意思而交付於人,應成立交付罪,認上訴人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項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偽造有價證券罪等語。

原判決事實欄所認定「因林江勇懷疑該十張百元美鈔係屬偽鈔,即向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檢舉,並將該偽造之百元美鈔十張送交警方查扣」等情。

似又認林江勇係不知情而買受,始向警局提出檢舉,此部分事實與理由顯相矛盾。

原判決又認:上訴人供承前述偽鈔係潘尚柏交付,但無證據足以認定潘尚柏對上訴人將假美鈔售予林江勇一節知情,並與上訴人基於共同犯意而推由上訴人實施,故不能論潘尚柏為共同正犯等情;

惟於理由二之(二)卻引述上訴人於八十八年八月十日警詢時自承:「(問:你公司潘董叫潘尚柏共拿過幾次偽造美金給你拿去賣?)答:前後共二次,第一次共拿偽造美金有十張(每張一百元),第二次即為今天。」

等語,同有判決所載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

(二)判決不載理由者當然為違背法令,所謂判決不載理由,係指依法應記載於判決理由內之事項不予記載,或記載不完備者而言,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四款上段之當然解釋,而有罪之判決書,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不採納者,應說明其理由,復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第二款所明定,故有罪判決書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如不加以採納,必須說明其不予採納之理由,否則即難謂非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原判決認上訴人所辯交給林江勇美鈔十張是要拿去鑑定一節,不足採信;

然證人林江勇於原審審判期日證稱:「(問:該十張一百元美鈔有無說要拿去鑑定?)答:這十張確實是買的沒錯,但印象中好像有提到要鑑定的事。」

(見更一卷第一百七十頁)。

此似為有利上訴人之證詞,何以不足採納,未見原判決說明,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

(三)本院前次發回意旨已指明:上訴人自始即否認知悉所持有美金為偽造之物品,並於原審迭次聲請傳喚證人蘇忠峰。

而依上訴人所為辯解,扣案偽造美金係由蘇忠峰交予潘尚柏,再轉交予上訴人持有,且上訴人所指出對渠有利之證明方法如果可信,原審所採為判決基礎之上訴人於警詢時之供述,即不免因之而有動搖,自不能謂其顯然於判決無影響等情。

查上訴人於原審之辯護人具狀陳報蘇忠峰之地址為:台北市○○○路○段二四三巷二十三號(見更一卷第三十四頁),原審另依卷內資料向台中縣太平市○○路一一五巷十二弄二十五號送達時,曾由蘇忠峰之受僱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同上卷第四十八頁)。

乃原審僅向蘇忠峰之戶籍地址台北縣淡水鎮○○路十一號四樓傳喚、拘提未獲,遽認無再傳訊蘇忠峰之必要,所踐行之訴訟程序難謂妥適,並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背法令。

以上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林 勤 純
法官 陳 晴 教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四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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