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95,台聲,10,200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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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0號
聲 請 人 甲○○
13號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聲請指定管轄法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按聲請本院指定管轄法院,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之情形者為限。

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業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在案,其僅能循抗告程序救濟,並無上開法條所定情形,聲請指定管轄法院,自非法之所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劉 介 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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