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95,台聲,14,2006031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四號
聲 請 人 甲○○
保4之
(現在台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第三審判決(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六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請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後,具狀稱其係假釋中再犯,並非累犯,聲請本院本於職權詳加查核,予以更正云云,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劉 介 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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