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95,台職,26,200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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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二六號
被 告 甲○○
78號在
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等罪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羈押期間,特為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伍年肆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殺人等罪案件,前經原審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予以執行羈押,案經上訴後由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六日接押審理中,其法定羈押期間行將屆滿,而上述情形依然存在,應自九十五年四月六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蕭 仰 歸
法官 何 菁 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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