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職字第三三號
被 告 甲○○
5號
選任辯護人 孔慶忠律師
被 告 乙○○
30之
選任辯護人 張國楨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強盜等罪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羈押期間,特為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伍年肆月拾玖日起延
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乙○○因加重強盜案件,前經原審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予以執行羈押。
案經上訴後,由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接押審理中,其法定羈押期間行將屆滿,而上述情形依然存在,應自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蕭 仰 歸
法官 何 菁 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M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