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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五年度台附字第七號
上 訴 人 乙○○
號
丙○○
號
被 上訴 人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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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等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三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 由按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乙○○、丙○○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及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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