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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五年度台附字第八號
上 訴 人 隆元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號之1
法定代理人 江壽恩
被 上訴 人 乙○○
112
甲○○
2段1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所謂對於刑事訴訟判決之上訴,係指合法之上訴而言。
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乙○○、甲○○等無罪,因而為駁回上訴人隆元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之訴之判決。
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復經本院認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
乃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三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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