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98,台上,1224,2009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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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二四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
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九二六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八二七八號、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九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甲○○犯原判決附表所示各罪累犯之刑。

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

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

上訴意旨僅稱原判決量刑過重,請求撤銷改判量處較輕之刑云云,並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三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黃 一 鑫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劉 介 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三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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