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98,台上,4390,2009080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三九0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
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八年度重上更㈢字第二六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六四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上訴人甲○○上訴意旨略稱:㈠、原判決係以上訴人於偵查中之自白,再佐以證人張聰賢、蘇天賜、陳明陽、尤振賓轉述上訴人在審判外不利於己之陳述,資為認定告訴人廖嘉永係遭上訴人持刀砍殺之依據,然上訴人上開自白與廖嘉永及證人張文哲、吳慶志、尤振賓、葉銘德之證述情節,並不相符,且與扣案之藍波刀經鑑定無血跡反應迥異,而張聰賢等人所陳,又均係聞自上訴人在審判外陳述之轉述,本不得作為補強證據,原判決實係以上訴人之自白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唯一依據,自難認為適法。

㈡、上訴人於偵查時已供陳係不小心刺到廖嘉永,且對究係因勸架抑跌倒而刺傷廖嘉永,前後供述亦不一致,原審未詳究上訴人是否成立過失傷害或間接故意殺人,並嫌調查未盡云云。

惟查:原判決綜合全案卷證資料,本於事實審法院職權之推理作用,認定上訴人確有其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部分之不當科刑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殺人未遂罪刑(依未遂犯規定減輕後,量處有期徒刑五年),已依據卷內資料,說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所為論斷,亦俱有卷證資料可資覆按。

對於依憑卷附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下稱國泰醫院)函載廖嘉永於案發後所受傷害之情形,如何已足認定上訴人係具有殺人之故意;

上訴人於偵查中雖諉稱其係因跌倒或勸架不慎而刺到廖嘉永云云,如何之不足採信。

亦皆已詳加說明。

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所為前揭論斷,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有何違背法令情形,上訴意旨㈡徒以其於偵查中已供陳因不慎而刺到廖嘉永,但對究因勸架抑跌倒致不慎刺傷廖嘉永,則前後供述不一,原審未查明其是否成立過失傷害或間接故意殺人云云,據以指摘原判決為違背法令,係以片面之主觀說詞,對原審採證認事之適法職權行使,並已於判決內說明之事項,漫事指摘,復為單純之事實上爭辯,難認係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且按:證據之取捨及證據之證明力如何,由事實審法院依其調查證據所得心證,本其確信自由判斷,茍不違反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難遽指違法。

原審綜合上訴人於偵查中已自白持刀刺到廖嘉永,張聰賢、蘇天賜、陳明陽於偵查或第一審時又證陳上訴人於本案甫發生後,曾對伊等述及其刺殺廖嘉永之事,且委由陳明陽保管、棄置相關物品,尤振賓並陳稱案發當時曾見上訴人手持刀械,吳慶志、張文哲復證稱廖嘉永確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一日二十三時許,在台北縣土城市○○街二號「集琳玻璃行」前遭人刺殺,經伊等送醫急救始倖免於難各等語,及卷附國泰醫院之診斷證明書、病歷等證據,並參酌全案其餘卷證資料,據以判斷廖嘉永係遭上訴人持刀砍殺;

且說明廖嘉永於警詢時雖指稱其係遭楊奇忠(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業經判刑確定)殺傷,張文哲、吳慶志亦均陳稱案發當時曾見上訴人交藍波刀予楊奇忠,尤振賓、葉銘德復皆證稱其等於案發前看見楊奇忠之腳上綁著刀子,葉銘德並將上訴人所持藍波刀搶下,丟在附近之車輛底下,但所述各節,或與其等前後之供述齟齬不一,或與事實不相符合,或非其等親身目睹,均難採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證據,另依憑上訴人之供述,尤振賓、葉銘德之證述,足認上訴人並非持扣案之藍波刀刺殺廖嘉永,則該藍波刀經鑑定結果雖無血跡反應,亦無法資為有利於上訴人認定之理由。

經核所為論斷,與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並無違背,且此係事實審法院依憑卷證資料所為判斷之適法職權行為,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況張聰賢、蘇天賜、陳明陽、尤振賓均係就其等親身經歷之過程事項而為證述,原判決亦非以上訴人之自白資為本件論罪之唯一依據,尚無上訴意旨㈠所指之違法。

綜上所述,本件上訴意旨所指,均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八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魏 新 和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徐 文 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八 月 十一 日
V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