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98,台上,4484,200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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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四八四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一六號;
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五0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不服原審判決(上訴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之第三審上訴,業由原審裁定駁回),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八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林 錦 芳
法官 洪 昌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八 月 十一 日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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