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98,台抗,182,20090319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一八二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三日延長羈押之裁定(九十七年度上更㈡字第五○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本件原裁定係以抗告人甲○○前經原審法院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日起執行羈押,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九十八年三月二日,其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因抗告人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裁定應自九十八年三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抗告人抗告意旨略稱(一)原裁定認抗告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且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有繼續羈押抗告人之必要,而對抗告人延長羈押,惟原裁定對於抗告人該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何條規定之構成要件嫌疑重大,未予敘明,在未知所犯何罪嫌之情況下,如何續認定抗告人之犯罪嫌疑重大?原裁定違反審查羈押要件之規定。

對抗告人作出繼續羈押之裁定,實應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二十八點濫行羈押之禁止規定,更為慎重。

(二)本案件已至更二審程序終結,案情已臻明朗,應調查之證據,證人亦已調查完畢,檢察官並未提出有何重要證物待查或主張抗告人與他人有何勾串之事實或可能性等情事,即率予裁定延長羈押,心證形成過程及理由等毫無敘明,亦徵原裁定並非周延,且違背相關判例意旨。

(三)法院審查是否羈押被告之程序,就羈押必要性審查,應依比例原則加以審酌。

本件更二審程序已終結,若以保全訴訟進行與證據調查之目的繼續羈押抗告人,不符適合性原則之要件;

若以將來刑之執行為目的以重罪理由羈押抗告人,更屬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依照學者見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有違法治國刑事程序之基本原則,蓋羈押之目的在於保全刑事訴追及執行,因而合理限縮無罪推定原則之範圍,妥適運用羈押手段始合乎比例原則,若所犯雖為重罪,但無逃亡之虞或使案情有晦暗不明之危險,仍應屬欠缺羈押之必要條件。

次按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即一再重申被告所涉及罪嫌的輕重,對於是否延長羈押並無意義,不能列入是否延長羈押被告之主要考慮。

我國實務向來之操作,對於侵害人身自由如此重大的羈押處分,僅以重罪為由即羈押被告,實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四)依比例原則審酌,隨著訴訟程序進行至更二審終結,繼續羈押抗告人並非唯一可行之手段,尚有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方式,原審應詳為斟酌作出對抗告人最小侵害之強制處分。

(五)依比例原則之狹義比例原則觀之,學說見解認為羈押之正當性會隨著訴訟程序之進行逐漸降低,對延長羈押的審查標準就必須要求得愈加嚴格。

被告遭羈押處分後,即與外界隔絕,可能阻礙調查、蒐證等危險已大半消失,國家機關享有充裕且不受干擾的調查、蒐證機會,因此隨時間的經過,被告的犯罪事實理應越能被充分證明。

延長羈押抗告人之公益必須明顯高過對抗告人人權侵害的程度,始可謂相當;

當由法院以有無羈押所欲追求之保全證據而使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之目的與利益,依職權裁量之。

惟本件抗告人已被羈押二年四月,人權所受侵害至鉅,已無繼續羈押以保全證據之必要,原審於裁定中並未敘明本件羈押之正當性何在、公益性考量何在,難謂適法云云。

經查抗告人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前經原審九十七年度上更㈠第八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月,嗣經抗告人提起上訴,而於本院發回更審後,經原審法院以其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乃於訊問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裁定自九十七年十月三日起執行羈押,嗣經二次延長羈押,因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乃經訊問後,認其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羈押必要,裁定自九十八年三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訊問筆錄及刑事裁定(均為影本)足憑。

而對於被告有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應否予以羈押及羈押後其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羈押必要,因屬事實問題,事實審法院自得依職權予以審認裁量。

原審法院於抗告人原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之前,既經依法訊問,並審酌抗告人原先之羈押原因、要件及涉案情節等項,認其仍有繼續羈押必要,而裁定延長羈押,於法尚無不合。

抗告意旨以上情聲明不服,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三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莊 登 照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陳 東 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