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98,台抗,185,20090319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一八五號
抗 告 人 甲○○
號(現在台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一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九十
七年度聲再字第一九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本件抗告人甲○○因轉讓第一級毒品案件,對於原審法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八九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雖提出原判決正本,惟並未提出聲請再審之證據,有其聲請狀在卷可稽,所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上開規定。
原裁定未從程序上予以駁回,而從實體上認抗告人再審之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之,於法自有未合。
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及此,但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茲原裁定既有不當,爰將原裁定撤銷,駁回抗告人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三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林 錦 芳
法官 洪 昌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