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98,台聲,18,2009030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八號
聲 明 人 甲○○
上列聲明人因誣告罪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
一月八日第三審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

本件聲明人甲○○因誣告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三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吳 信 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三 月 九 日
M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