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98,台附,33,200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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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八年度台附字第三三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即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七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二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

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

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上訴人)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原審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三八五二號),原審係維持第一審諭知被上訴人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

檢察官不服原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判決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而予以駁回。

刑事訴訟部分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不得就其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八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黃 梅 月
法官 邱 同 印
法官 林 秀 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八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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