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98,台附,7,2009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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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八年度台附字第七號
上 訴 人 A
被 上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五年度附民字第七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被上訴人甲○○被訴妨害性自主一案,經原審維持第一審諭知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二00號),檢察官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

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對於被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刑事訴訟關於被上訴人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被上訴人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三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蕭 仰 歸
法官 林 立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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