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98,台附,8,2009032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八年度台附字第八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違反著作權法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一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至所謂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乃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

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即被告乙○○無罪,因而駁回上訴人即原告甲○○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以判決駁回(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四一○號),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林 錦 芳
法官 洪 昌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三 月 三十 日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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