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98,台非,245,2009082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八年度台非字第二四五號
上 訴 人 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被 告 甲○○
少尉校對官)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叛亂案件,對於前陸軍第五三二六部隊中華民國五十年五月二十二日初審確定判決(五十年度審字第二七七號,起訴案號:陸軍第五六三八部隊四十九年度起字第一一一號),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係指法院於不妨害事實同一之範圍內,得自由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而言。

查本件就現有裁判書類所示:原公訴意旨認被告傳播『總統不應連任三次』等不實消息,足以妨害治安,動搖人心,其行為已構成前懲治叛亂條例第六條之罪嫌,原判決則認被告上述犯行,係構成前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二條『構造謠言,以淆惑聽聞』罪,惟未就是否合於事實同一之範圍內認事用法,及具體理由詳為敘述,即逕予變更軍事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自應認有軍事審判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十四款判決不載理由之違背法令。

二、依軍事審判法第二百二十六條提起非常上訴。」

等語。

本院按:軍事審判法於民國四十五年七月七日公布施行,於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四條分別規定:「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

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軍事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現行條文為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六十六條)。

本件軍事檢察官起訴之犯事實,以被告於四十九年四月十七日參加同鄉陳模暄婚宴時,傳播「總統不應連任三次」、「全世界物價最高國家是韓國與台灣」、「總統是好但被蔣主委所矇蔽應該是罪人」、「大陸現已造了長江橋又建設水利直接流水蒙古灌溉沙漠」等不實消息,足以妨害治安,動搖人心,涉嫌觸犯原懲治叛亂條例(已於八十年五月二十二日廢止)第六條之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消息罪嫌云云,有陸軍第五六三八部隊軍事檢察官四十九年度起字第一一一號起訴書影本附卷可稽。

嗣經陸軍第五三二六部隊普通審判庭審理結果,認定:被告於前揭時地,傳播「總統不應連任三次」、「憲法不能增列臨時條款」、「全世界物價最高國家是韓國與台灣」、「總統是好但被高級官員所矇蔽」及「大陸現已造了長江橋又建設水利直接流入蒙古灌溉沙漠」等不實消息,淆惑一般聽聞等情,構成原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二條之構造謠言以淆惑聽聞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並援引原軍事審判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說明:本件不能證實被告有為匪陰謀活動,依照國防部軍法局四十一年二月十八日議決解釋及國防部四十四年九月六日理琦字二二二三號令,顯無具備叛亂意思,自難論以原懲治叛亂條例第六條之罪,而應使負構造謠言以淆惑聽聞罪責,起訴法條應予變更云云,有前陸軍第五三二六部隊五十年度審字第二七七號初審確定判決在卷可按。

綜上說明,可見原審判庭並未變更起訴之犯罪事實,而是在事實同一之範圍內,依法變更軍事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且已敘明其理由,並無現行軍事審判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十四款所指判決不載理由之違法情形。

非常上訴意旨執此指摘,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軍事審判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張 清 埤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蔡 國 在
法官 黃 梅 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九 月 一 日
K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