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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八年度台非字第八五號
上 訴 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等罪定應執行之刑案件,對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確定裁定(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二一八二號,聲請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五四五號),認為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 由非常上訴理由稱:「按與科刑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裁定,如有違法自得提起非常上訴;
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有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八八號裁定及九十一年度台非字第三二號判決可資參照。
本件受刑人甲○○先後所犯如原確定裁定附表所示八罪中之編號1至6等六罪部分,其合併之刑期為有期徒刑四十三月,曾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六日,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九五0號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三年確定,即受刑人曾因此獲有有期徒刑七月之利益,有該裁定附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五四五號卷可稽。
而原確定裁定附表所示八罪之全部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五十二月,原確定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三年十月,從形式上觀察,雖未踰越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惟受刑人因原確定裁定所獲得之利益僅為有期徒刑六月,較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九五0號裁定不利於被告,難謂與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無違。
揆諸上開裁定及判決意旨,原裁定應屬違背法令。
案經確定,且於受刑人不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
等語。
本院按: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與實體判決有同等效力,於確定後,如發現有違背法令者,得提起非常上訴。
而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但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被告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等八罪,分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均係裁判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之例而有二裁判以上,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案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原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該院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三年十月。
從形式上觀察,雖未逾越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所定之外部界限,但如附表所示八罪中之編號1至6計六罪部分,其合併之刑期為有期徒刑四十三月,前曾於九十七年七月十六日,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九五0號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三年確定,即被告曾因此獲有有期徒刑七月之利益,有該裁定附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五四五號卷可稽。
其因本件確定裁定所獲得之利益卻僅為有期徒刑六月,較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九五0號裁定不利於被告,原裁定就自由裁量所為刑之酌定,難謂與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無違,應屬違背法令。
案經確定,且對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洵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資救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黃 梅 月
法官 邱 同 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三 月 三十 日
V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0月│
├─────┼──────┼──────┼──────┤
│犯 罪日 期│96.07.07 │96.04,14 │96.06.07 │
├─────┼──────┼──────┼──────┤
│偵查(自訴│台灣彰化地方│台灣彰化地方│台灣台南地方│
│)機關年度│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
│案號 │年度偵字第77│年度偵字第60│年度營偵字第│
│ │59號 │89號 │903、1010號 │
├──┬──┼──────┼──────┼──────┤
│ │法院│台灣彰化地方│台灣彰化地方│台灣高等法院│
│ │ │法院 │法院 │台南分院 │
│最後├──┼──────┼──────┼──────┤
│事實│案號│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
│審 │ │1511號 │1197號 │第95號 │
│ ├──┼──────┼──────┼──────┤
│ │判決│96.11.16 │96.11.16 │97.03.19 │
│ │日期│ │ │ │
├──┼──┼──────┼──────┼──────┤
│ │法院│台灣彰化地方│台灣彰化地方│台灣高等法院│
│ │ │法院 │法院 │台南分院 │
│ ├──┼──────┼──────┼──────┤
│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
│ │ │1511號 │1197號 │第95號 │
│判決├──┼──────┼──────┼──────┤
│ │判決│ │ │ │
│ │確定│96.12.15 │96.12.17 │97.03.19 │
│ │日期│ │ │ │
├──┴──┼──────┴──────┴──────┤
│ │ │
│備 註│ │
│ │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竊盜 │
│ │條例 │條例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日 期│96.09.27 │96.09,27 │96.02.13 │
├─────┼──────┼──────┼──────┤
│偵查(自訴│台灣台南地方│台灣台南地方│台灣嘉義地方│
│)機關年度│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
│案號 │年度營毒偵字│年度營毒偵字│年度偵字第86│
│ │第537號 │第537號 │26號 │
├──┬──┼──────┼──────┼──────┤
│ │法院│台灣台南地方│台灣台南地方│台灣高等法院│
│ │ │法院 │法院 │台南分院 │
│最後├──┼──────┼──────┼──────┤
│事實│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7年度上易字│
│審 │ │1768號 │1768號 │第220號 │
│ ├──┼──────┼──────┼──────┤
│ │判決│97.02.22 │97.02.22 │97.05.28 │
│ │日期│ │ │ │
├──┼──┼──────┼──────┼──────┤
│ │法院│台灣台南地方│台灣台南地方│台灣高等法院│
│ │ │法院 │法院 │台南分院 │
│ ├──┼──────┼──────┼──────┤
│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7年度上易字│
│ │ │1768號 │1768號 │第220號 │
│判決├──┼──────┼──────┼──────┤
│ │判決│ │ │ │
│ │確定│97.04.03 │97.04.03 │97.05.28 │
│ │日期│ │ │ │
├──┴──┼──────┴──────┴──────┤
│ │ │
│備 註│ │
│ │ │
└─────┴────────────────────┘
┌─────┬──────┬──────┬──────┐
│編 號│ 7 │ 8 │ │
├─────┼──────┼──────┼──────┤
│罪 名│重利 │竊盜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 │
├─────┼──────┼──────┼──────┤
│犯 罪日 期│92.7月中旬 │96.11.01 │ │
│ │ │11時25分許 │ │
├─────┼──────┼──────┼──────┤
│偵查(自訴│台灣台南地方│台灣台南地方│ │
│)機關年度│法院檢察署93│法院檢察署97│ │
│案號 │年度營偵字第│年度營偵字第│ │
│ │185號 │924號 │ │
├──┬──┼──────┼──────┼──────┤
│ │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灣台南地方│ │
│ │ │台南分院 │法院 │ │
│最後├──┼──────┼──────┼──────┤
│事實│案號│97年度上更一│97年度簡字第│ │
│審 │ │字第144號 │2168號 │ │
│ ├──┼──────┼──────┼──────┤
│ │判決│97.07.03 │97.08.06 │ │
│ │日期│ │ │ │
├──┼──┼──────┼──────┼──────┤
│ │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灣台南地方│ │
│ │ │台南分院 │法院 │ │
│ ├──┼──────┼──────┼──────┤
│確定│案號│97年度上更一│97年度簡字第│ │
│ │ │字第144號 │2168號 │ │
│判決├──┼──────┼──────┼──────┤
│ │判決│ │ │ │
│ │確定│97.07.29 │97.09.01 │ │
│ │日期│ │ │ │
├──┴──┼──────┴──────┴──────┤
│ │ │
│備 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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