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99,台上,252,201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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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二號
上 訴 人 甲○○
乙○○
上列上訴人等因強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二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六六三一、七000、九一三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甲○○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仍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甲○○結夥三人以上,於夜間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強盜罪刑,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說明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予減輕其刑,量處有期徒刑五年。

甲○○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表明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情事,僅謂其猶嫌量刑過重,請求改判輕刑云云,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乙○○部分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

上訴人乙○○不服原審判決論處結夥三人以上,於夜間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強盜罪刑,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一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林 錦 芳
法官 洪 昌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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