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99,台聲,6,2010011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六號
聲 明 人 甲○○
乙○○
丙○○
上列聲明人等因妨害風化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第三審判決(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二六九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甲○○、乙○○、丙○○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一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林 錦 芳
法官 洪 昌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一 月 十八 日
Q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