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三四號
聲 明 人 唐才偉
由其玉
上列聲明人等因違反銀行法等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00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三審判決(一00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一二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
本件聲明人唐才偉、由其玉因違反銀行法等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明異議,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吳 燦
法官 蔡 名 曜
法官 葉 麗 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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