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0,台聲,42,2011072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二號
聲 明 人 楊政儒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
國一00年七月七日第三審判決(一00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七四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楊政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一00年七月七日,以其第三審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而判決予以駁回(一00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七四號)後,復具狀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林 立 華
法官 蔡 國 在
法官 陳 春 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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