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0,台職,8,201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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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職字第八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尚軒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二八號刑事判決當事人欄,江尚軒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更正為「Z000000000」。

理 由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四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

本件判決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即被告江尚軒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係「Z000000000」之誤植,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施 俊 堯
法官 王 居 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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