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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七號
上 訴 人 楊世昌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一○○年五月十日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訴字第五五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楊世昌因犯轉讓第三級毒品(淨重未達二十公克)未遂罪,原判決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八條第六項、第三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猶提起上訴,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施 俊 堯
法官 沈 揚 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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