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0,台抗,540,201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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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五四○號
再 抗告 人 林子言

上列再抗告人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九日
第三審駁回再抗告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四二七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林子言因犯傷害罪案件,既經本院將其再抗告駁回,復又具狀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施 俊 堯
法官 王 居 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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