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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五九四號
抗 告 人 林坤明
選任辯護人 周漢威律師
宋一心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強盜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0年六月一日之羈押裁定(九十八年度矚上重更字第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本件抗告人林坤明因強盜等罪案件,經原審判處其成年人與未滿十八歲之人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又成年人與未滿十八歲之人共同意圖勒贖而擄人罪刑後,抗告人不服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
原審認抗告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之情形,於卷宗證物送交本院時,依法執行羈押。
抗告人不服此羈押裁定,提起抗告。
惟抗告人所涉該案,業經本院判決駁回其上訴,即將發監執行,所提抗告已無實益,應認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韓 金 秀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周 煙 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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