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三七號
聲 明 人 高世偉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
○○年五月十二日第三審判決(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一四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
本件聲明人高世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既經本院將其上訴駁回,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施 俊 堯
法官 王 居 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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