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1,台上,6314,201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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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三一四號
上 訴 人 莊萬燈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
○一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上訴字第三八二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偵字第四二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又原判決究有無違法,與上訴是否以違法為理由係屬兩事。

本件原審經審理結果,認上訴人莊萬燈確有其事實欄所載行使變造準公文書之犯行,罪證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行使變造準公文書二罪罪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月及相關從刑宣告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及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

已綜核全部卷證資料,詳加斟酌論斷,敘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反經驗、論理法則或其他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

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意旨僅以:請給予二個月期間以查明貸款資金流向,並與告訴人洽談和解;

嗣補提陳述意見狀陳稱本件貸款係用以購買公司機械等固定設備,已無餘款可資償還告訴人,雖經多次與告訴人協商,迄今仍未達成和解,然其深感後悔,請從輕量刑云云。

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有其他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違法情事,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

是本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對重罪之行使變造公文書部分所提起之第三審上訴,既屬不合法而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則與其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不得上訴第三審之詐欺輕罪部分,亦無從為實體上審判,亦應從程序上併予駁回。

又本件既應為程序駁回之判決,上訴人請求本院從輕量刑,自無從審酌。

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劉 介 民
法官 蔡 彩 貞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王 聰 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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