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1,台上,6364,201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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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三六四號
上 訴 人 薛家倫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住福建省金門縣金城鎮○○○○號
選任辯護人 王展星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一○一年八月十六日第二審更審判決(一○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三號,起訴案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三八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㈠告訴人A女(姓名詳卷)當日至醫院檢查結果,大腿內側或四肢並無任何瘀傷或紅腫之抓痕,顯見其證述遭上訴人薛家倫用力抓住雙手不符,原判決遽採為論罪科刑基礎,自與證據法則有悖。

㈡會陰裂傷一至二公分是否會出血,出血量若干,原審未函詢專業醫療鑑定機關,自行揣測為輕微裂傷未必然出血,顯有判決不依證據法則之違法。

㈢扣案床單殘留自A女陰道流出之上訴人精液,但該精液斑並無血跡,原判決認A女會陰裂傷係上訴人強制性交造成,違反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云云。

三、惟查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強制性交罪刑,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所辯係A女自願與其性交云云,如何不足採取,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

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

又原判決係以A女、證人黃○凡、王○正之證述,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通聯紀錄、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函,上訴人自白與A女性交等證據資料,參以A女與上訴人互動情形及行為反應,而認定上訴人有強制性交犯行。

至A女會陰裂傷一至二公分是否出血,並不影響上訴人犯行之成立,原審未函詢專業醫療鑑定機關,尚難指為違法。

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徒憑己見,再為事實上之爭辯及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洪 曉 能
法官 郭 玫 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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