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1,台上,3554,201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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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五四號
上 訴 人 黃錫勳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
中分院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十七日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上訴字第七九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毒偵字第六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黃錫勳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經原審判決後(第一審判決處有期徒刑十月,原判決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而予以駁回),於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提起上訴,其所敘述之理由寥寥數語,且語焉不詳,無從理解,與未敘述理由無異;

且上訴人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呂 永 福
法官 王 聰 明
法官 沈 揚 仁
法官 郭 毓 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七 月 十二 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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