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七四三號
上 訴 人 林明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
民國一○一年五月十四日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上訴字第八六號,起訴案號: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偵字第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林明憲經第一審判決論處共同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累犯)罪刑,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判決以其上訴書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判決駁回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於民國一○一年五月二十二日具狀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宋 祺
法官 惠 光 霞
法官 周 盈 文
法官 張 祺 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V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