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1,台上,6639,201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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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六三九號
上 訴 人 璉嶸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登泉
選任辯護人 高素真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訴字第三六號,起訴案號: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七九三、四○三六號),提起.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法條所明定。

本件上訴人璉嶸營造有限公司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原審係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二條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

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劉 介 民
法官 蔡 彩 貞
法官 韓 金 秀
法官 王 聰 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一 月 三 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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