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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六四三號
上 訴 人 陳建道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十
月十八日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上訴字第二六三○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偵字第二三○九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陳建道因強盜案件(竊盜未遂,因脫免逮捕,當場施以強暴,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六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陳 春 秋
法官 周 政 達
法官 陳 世 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一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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