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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九號
聲 明 人 邱德修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一
年五月十日第三審裁定(一0一年度台抗字第三八七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
本件聲明人邱德修因偽造文書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又具再抗告理由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周 煙 平
法官 洪 兆 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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