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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非字第一七七號
上 訴 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 告 陳崑鐘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減刑及定執行刑案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二審確定裁定(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五五四號,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一八四九號),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檢察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非常上訴理由稱:「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
復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對於後裁定,應予提起非常上訴,有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台非字第五0號判例可資參照。
經查本件受刑人陳崑鐘所犯如原確定裁定附表所示二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決確定,嗣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循受刑人之聲請,於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三一五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於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送達受刑人,同月三十一日確定,有該案卷可稽,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未察,又重行聲請,原審未予裁定駁回,竟於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五五四號重複裁定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自屬違背法令。
案經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
等語。
本院按減刑、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與科刑之判決有同等效力,其確定裁定違背法令,得提起非常上訴。
又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減刑、定應執行刑者,如又重複裁定減刑、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對於後裁定,得提起非常上訴。
查本件被告即受刑人陳崑鐘先後犯如附表所示連續吸食毒品罪、連續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下稱台南高分院)依序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八月確定,經被告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九日具狀向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下稱台南地院),就前揭二罪及其另所犯施用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均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台南地院於同年月十日繫屬,於同年十月二十二日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三一五號裁定,就附表編號一、二及被告另所犯施用毒品罪均予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一、二減得之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三月,被告、檢察官分別於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同年十二月二十日收受裁定正本,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星期三)確定(非常上訴書載為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確定)在案,此有台南地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三一五號卷宗(送達證書附於該卷第六一至六三頁)可參。
嗣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六年十月二日復以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一八四九號就附表編號一、二之二罪,重複向台南高分院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於九十六年十月四日繫屬,該院於同年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五五四號裁定,就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重為減刑,並就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一月,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星期四)確定,亦有台南高分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五五四號卷宗可稽。
依前揭說明,檢察官就已經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案件,重複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台南高分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五五四號重複為裁定,有違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顯屬違背法令。
案經確定,且不利於被告,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駁回檢察官之聲請,以資救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孫 增 同
法官 李 嘉 興
法官 李 英 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Q
附表:受刑人陳崑鐘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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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一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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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連續吸食毒品 │連續非法吸用化學│
│ │ │合成麻醉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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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四年 │有期徒刑八月 │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褫奪公權三年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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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八十年五月九日至│八十年五月九日至│
│ │八十年九月二十七│八十年九月二十四│
│ │日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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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自 訴)機 關│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台灣嘉義地方法院│
│ │檢察署八十年度偵│檢察署八十年度偵│
│年 度 及 案 號│字第三九五一號 │字第三九五一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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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台南高分院 │
│ │ │分院(下稱台南高│ │
│ │ │分院) │ │
│最 後 事├─────┼────────┼────────┤
│ │案 號│八十一年度上訴字│八十一年度上訴字│
│實 審│ │第一九號 │第一九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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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日 期│八十一年四月十四│八十一年四月十四│
│ │ │日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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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台南高分院 │台南高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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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判 決│案 號│八十一年度上訴字│八十一年度上訴字│
│ │ │第一九號 │第一九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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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確 定│八十一年四月十四│八十一年四月十四│
│ │日 期│日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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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是 │是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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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二年,褫│有期徒刑四月 │
│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奪公權一年六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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