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九二號
上 訴 人 黃珮華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一0二年三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判決(一0二年度上訴字第八一0號,起訴案號: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一年度毒偵字第四三八、四二0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黃珮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一0二年四月十九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洪 兆 隆
法官 黃 仁 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十三 日
Q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