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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七號
上 訴 人 喻問鼎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一○二年三月十八日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上訴字第五六六號,起訴案號: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毒偵字第六三四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經查:本件原判決係以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
倘雖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
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
上訴人喻問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第一審論處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累犯)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其上訴書狀所載上訴理由僅略以:伊係因工作壓力大才施用毒品,且於犯後已坦承犯行,並自行前往醫院接受美沙冬替代療法,足見伊非毒品成癮之人,兼以家中尚有年邁母親,賴伊看顧,懇請從輕發落,或准以美沙冬療法代替刑罰,使得以返家照顧母親云云。
然第一審判決已詳細記載其審酌科刑一切情狀之理由,既未逾越法定刑度,又未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刑度亦屬妥適,核無不當或違法之情形。
上訴理由徒以因工作壓力大才施用毒品,犯後坦承不諱,並自行前往醫院接受美沙冬替代療法,家中尚有年邁母親待照顧,請求給予自新機會為由,而未具體指摘或並表明原判決有何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違法或不當,難謂已具體提出上訴理由。
因認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其第二審上訴。
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
上訴第三審意旨除仍執前詞,希望給予自新機會外,並以其係自首,原判決未依法減輕其刑,自有違背法令云云。
無非關於應否減刑及量刑等實體事項之主張,所持理由與原審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駁回其上訴之程序判決無涉,客觀上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要件,依上說明,本件第三審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劉 介 民
法官 蔡 彩 貞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王 聰 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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