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4,台抗,530,201508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五三○號
抗 告 人 陳麗芬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
國一0四年六月二日駁回聲明異議之裁定(一0四年度聲字第七八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

又判決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

而刑罰之執行,除法院之確定判決或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有違法情事,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檢察官應依指揮書附具之確定裁判書指揮刑罰之執行。

本件抗告人陳麗芬於原審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審法院以一0三年度上訴字第一0四六號判決(下稱原判決),判處抗告人犯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一編號1至2、編號10至11、附表二編號 3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

犯如附表三、四、附表一編號3至9、編號12至16、附表二編號 1、2、4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五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仟元折算一日,而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台中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內容為:㈠一0四年執乙字第三三一一號,偽造文書有期徒刑七月二次,八月二次(暫執行加總刑期三十月);

㈡一0四年執乙字第三三一二號,偽造文書有期徒刑三月二次,四月三次,五月八次,六月四次(暫執行加總刑期八十二月),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反較原判決諭知之刑度多出四年五月,顯屬不當云云。

原裁定以:㈠抗告人前揭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審判決後,嗣經檢察官及抗告人向本院提起上訴,由本院以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一四號判決,其中關於抗告人部分,除附表一編號 2、附表五、附表六所示部分撤銷發回外,其他上訴駁回。

是抗告人所犯如附表三、四、附表一編號3至9、編號12至16、附表二編號 1、2、4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五月部分,業經判決確定。

至於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編號10至11、附表二編號 3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部分,因附表一編號 2經本院撤銷發回,其原定應執行刑部分,當然亦因而失所附麗而失其宣告效力,尚未確定,而附表一編號1、10、11、附表二編號3各罪,則因本院駁回後先行確定。

㈡關於台中地檢署檢察官一0四年執乙字第三三一一號執行指揮書:於該指揮書罪名及刑期欄載明「偽造文書,偽造文書有期徒刑七月二次,偽造文書有期徒刑八月二次(暫執行加總刑期三十月)」,並於備註欄2載明「係執行判決書附表一編號1、10、11、附表二編號 3之案件,尚未定刑,暫執行加總刑期三十月」,僅係執行附表一編號1、10、11、附表二編號3,經本院駁回上訴而告確定部分之案件,因尚未定應執行刑,而暫執行各宣告刑加總刑期三十月,經核無違法或不當之處。

㈢關於同上署檢察官一0四年執乙字第三三一二號執行指揮書:該指揮書係執行附表三

、四、附表一編號3至9、編號12至16、附表二編號 1、2、4,經本院駁回上訴確定部分之罪,原由該署檢察官以民國一0四年三月八日一0四年執乙字第三三一二號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惟檢察官業於一0四年五月二十七日重新核發執行指揮書,執行原判決前揭已確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三年五月,並註銷上開一0四年三月八日之執行指揮書,故該執行指揮書所載「暫執行加總刑期八十二月」已不存在。

又一0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執行指揮書記載之罪名及刑期,均係依原判決諭知之罪刑執行,核亦無違法或不當。

因認抗告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經核於法尚無不合。

至法院受理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本應受檢察官聲請範圍之限制,若有他案所宣告之刑合於數罪併罰要件,核屬檢察官另案聲請之範疇,不能逕指法院未將抗告人其他已確定之罪刑部分,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違法,抗告意旨所指抗告人前已先執行之偽造文書、竊盜等罪(即台中地檢署一0一年執助乙字第二二一九號等執行指揮書)部分應合併定應執行刑,要屬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更定執行刑之問題,核與檢察官指揮執行是否違法或執行方法有無不當之判斷無涉。

另所指台中地檢署檢察官一0四年執乙字第七一三五、七一三六號執行指揮書所載罪名及刑期有誤乙節,抗告人既未於原審聲明異議,原裁定未加審酌、說明,自不能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

抗告意旨係就原裁定已詳加說明事項,徒憑己見,仍執前詞,漫指原裁定違法、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王 梅 英
法官 楊 力 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十九 日
G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