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4,台聲,108,201508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八號
聲 明 人 李世烽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

本院中華民國一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一0四
年度台抗字第四0三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李世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一0四年五月十一日所為駁回抗告之裁定(一0四年度抗字第四0九號),提起抗告。
經本院以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裁定駁回後,復提出「抗告應執行刑狀」,聲明不服,顯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林 立 華
法官 胡 文 傑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李 錦 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十八 日
V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