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4,台聲,110,2015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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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號
聲 明 人 林榮焜
上列聲明人因被告璩大成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一0四年四月二日第三審判決(一0四年度台上字第八六三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林榮焜因告訴璩大成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其並非當事人,且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吳 燦
法官 林 恆 吉
法官 林 清 鈞
法官 蘇 振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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