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4,台上,2413,201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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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一三號
上 訴 人 林金茂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一0四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二審判決(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九六號,起訴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度毒偵字第六七、一四六七號、一0二年度偵字第七八二

、二0一三、二二五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林金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一0四年六月十六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註明上訴理由補陳),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林 立 華
法官 許 仕 楓
法官 胡 文 傑
法官 李 錦 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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