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4,台聲,106,2015080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六號
聲 明 人 詹有良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
國一0四年七月九日第三審確定裁定(一0四年度台抗字第四三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詹有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再抗告狀」對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楊 力 進
法官 王 梅 英
法官 段 景 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十 日
v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