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4,台聲,114,2015082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四號
聲 請 人 劉泓志
上列聲請人因誣告案件(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1號
),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第二項則規定,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前項裁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二、聲請人劉泓志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一○四年度訴字第九一號誣告案件聲請移轉管轄,並未敘明有何上開應由本院裁定之情形,且其聲請移轉管轄於非本國之「日本東京地方法院」,顯屬無據。

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吳 三 龍
法官 郭 玫 利
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黃 瑞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