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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二號
聲 明 人 許春風
上列聲明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
四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三審裁定(一○四年度台抗字第四六二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許春風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一○四年度抗字第四四九號駁回再抗告之裁定,向本院再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宋 祺
法官 張 惠 立
法官 江 振 義
法官 張 祺 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九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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