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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四五號
上 訴 人 陳泓維(原名陳祐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
中分院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十六日第二審判決(一○五年度上訴字第八八六號;
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五年度毒偵字第三四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陳泓維(原名陳祐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第一級毒品),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一○五年七月四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九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吳 信 銘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王 國 棟
法官 李 釱 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九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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