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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抗字第八四三號
再 抗告 人 林君凱
上列再抗告人因強盜等罪聲請減刑及定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
華民國一0五年九月二十九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一0五年度台抗字第七四九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林君凱因強盜等罪聲請減刑及定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抗告,依法不得提起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陳 宏 卿
法官 王 國 棟
法官 段 景 榕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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