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105,台抗,889,2016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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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五年度台抗字第八八九號
再 抗告 人 陳佳音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

本院中華民國一0五年十月十二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0五年度
台抗字第七七八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陳佳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梁 宏 哲
法官 王 復 生
法官 洪 于 智
法官 呂 丹 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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